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鼓励特色、注重创新、全面提升”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二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品牌或优质学校建设、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与教学组织建设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全面领导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统筹管理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向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报送各项目申报材料、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四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承担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阶段进展、项目总结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组织制订项目建设方案;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实施进度,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依据年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自愿申报和学校指定申报方式申报各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具体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或转发项目指南;
(二)各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学校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择优推荐上报省级或国家质量工程项目。
第八条 批准立项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实施。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九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允许申报同类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适时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采取分期拨付。阶段性检查不合格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下拨后续建设经费。若整改验收后不合格,不能下拨后续建设经费,同时,取消相关人员3年内申报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不得虚列虚报。项目经费应于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否则,该项目结余经费终止使用。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影像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采集影像资料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及外聘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设备购置费:指项目建设中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结项会等会议费用;
(六)出版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论文、专著的版面费和出版费;
(七)咨询论证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等支出的费用;
(八)耗材费:指项目建设中使用的文具、配件及实验耗材;
(九)项目验收和鉴定费:不超过项目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条 为鼓励积极申报和建设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对项目申报被批准的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按照项目获得外来资助经费数额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获得专项经费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从学校教学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资助与奖励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项目建设(其中项目管理经费为10%,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和验收)。奖励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教师工作量进行发放,发放清单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建设期满后项目未能按期结项,学校将追回所有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教务处提出报告,报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bet36365娱乐行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